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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修硕士学位学费报销相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11-04-15 作者: 稿件来源:人力资源处 阅读: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学校培训经费使用,结合学校《教职工能力提升管理办法》(辽交专人发[2010]93号)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对进修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学费报销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销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未报销学费的在岗教职工。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硕士学位的不予报销学费,已签订《进修培训协议书》的按约定办理。

(三)进修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的学费不予报销。

二、报销办法

(一)2006.05.01前入学,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全额报销学费。

(二)2006.05.01以后入学,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按下列比例报销学费。

1、现聘教师岗位并取得双证(学历和学位)的按50%比例报销学费;取得硕士学位(单证)的按40%比例报销学费。

2、现聘实验教师岗位并取得硕士学位的按30%比例报销学费。

3、现聘其它岗位并取得硕士学位的按20%比例报销学费。

(三)参加硕士学位进修,缴纳学费押金,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取得课程进修结业证书的,并相关学习档案已经归档的,返还50%押金。

(四)2010年12月31日以后,教职工进修培训相关事宜按学校《教职工能力提升管理办法》(辽交专人发[2010]9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说明

(一)学位进修期间的书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不予报销。

(二)入学时间以入学通知书或学习档案记载为准,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标准时间为准。

四、报销时限

符合上述报销条件的教职工,务必于2011年4月22日前,将相应的学费收据、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送交人力资源处,学习档案未归档的,一并将学习档案送交人力资源处,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楠;联系电话:89708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