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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2011年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调整救助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2-10-18 作者: 稿件来源:人力资源处 阅读:

各部门: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2】319号)精神,现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报范围

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其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均可申报。

二、报送材料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医疗保险IC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四)与医疗费用收据对应的相关病历(住院病志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

三、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2012年10月19日-11月2日

联系人:许 迪

联系电话:89708718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doc

大病医疗救助票据粘贴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