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辽财库[2012]670号、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辽财库[2012]85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省直各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目录规定的16项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单位财务部门应该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请全体教职员工下载并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具体事宜计财处将会组织培训。
《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doc
《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