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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年度报销供暖费规定
日期:2010-10-15 作者: 稿件来源:总务处 阅读:

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研究现将今年报销供暖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供暖费支付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报销单价为28元/m2

2、教职工报销供暖费标准:副厅级以上、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职工140平方米;副处级、聘用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职工105平方米;其他教职工85平方米,两处住房可合并计算,超标准面积的不报销。

3、夫妻共同产权的只报本校职工部分供暖面积的供暖费。

4、如有用电暖气供暖的职工,可提供有效的发票,经审批后可按应享受标准面积×28元/m2报销供暖费。

5、报销供暖费必须是本校编制内的教职工,以学校人事处提供的名单、职称和学校党工部提供的名单、职务为准。初次报销和房产变动的要经过总务处审查“房屋产权证”无误,并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存档用)。

6、供暖费收据必须是供暖所在单位开的有效“供暖收费专用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与“房屋产权证”一致的姓名、年度、房产地址、区、街(路)、楼号、房号。)

7、教职工报销供暖费时,持发票到总务处房产管理员处登记,再由房产管理员、总务处长、后勤校长审查签字后到计财处报销,现金支付。

8、报销供暖费的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止,每周星期三为报销时间。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20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