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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10月“档案工资”调整的情况说明
日期:2010-10-10 作者: 稿件来源:人力资源处 阅读:

各部门:

根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辽交专人发[2010]24号)文件相关规定,依据学校首次岗位聘用结果,对本轮聘用中聘用岗位发生变化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工资”进行调整(“住房贴”随之调整),现将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按现聘岗位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住房贴”随之调整),并自2008年11月起执行;合计补发23个月的“岗位工资”和“住房贴”差额。

二、自2010年10月起,内聘教授只按现聘岗位调整相应的“岗位工资”(“住房贴”随之调整),不补发相应的差额(现已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并调整四级岗位工资与现聘岗位工资差额(校内津贴中发放)。其中,2008年取得教授职称的补发1个月(2008年11月份)“岗位工资差额”;2009年取得教授职称的补发13个月(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岗位工资差额”。

三、自2010年10月起,按新聘岗位的“岗位工资”和“住房贴”标准执行。相关人员补发工资在10月份“档案工资”中兑现。

不明事宜请来电咨询,联系电话:89708716,联系人: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