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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3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日期:2013-06-05 作者: 稿件来源:计财处 阅读:

全校教职员工:

根据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辽直房资字【2012】12号文件精神,我校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计算基数为2012年月平均工资与年终一次奖/12(十三个月工资/12)以及2012年月岗位津贴之和,缴存比例为12%,上述新标准从2013年1月起执行,在2013年6月档案工资“公积金”项目中体现,补扣1月—5月差额在校内津贴“其它扣”项目中体现。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