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系(部):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见附件1)。请各系以《目录》(见附件2)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见附件3)为依据,对现设高职专业及名称进行调整更新。具体要求如下:
1.调整情况为取消的,一律取消,从2016年起该专业不能再招生。
2.调整情况为保留的,且继续沿用原来的专业名称的,专业代码采用《目录》规定的新代码。
3.调整情况为更名的,该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采用《目录》规定的新名称和新代码。
4.调整情况为合并的,采用合并后的新专业名称和新代码。
5.调整情况存在保留、更名、合并中两种(含)以上情况的,由系自行选择一种情况按以上要求进行处理。
请各系将专业调整更新情况报告(附件5)及《__系新旧专业调整情况表》(附件4)于12月1日前(电子版)提交到教务处邮箱。
联系人:宋伟
联系电话:8725
教务处邮箱:lnccjw@163.com
附件1: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rar
附件2: 目录.doc
附件3: 新旧专业对照表.doc
附件4:学校新旧专业调整情况表(请各系按文件要求填写).xls
附件5:专业调整更新情况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