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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01月06日 15:30  点击:[]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损失浪费,工程项目财务收支和结算造价的真实、合法、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凡涉及工程变更、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必审制,逐步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按程序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既要支持社会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委托审计业务工作,也要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中,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价10%或额度5万元以上的,需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并提交会议纪要,否则不得变更。

第七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计划,资金是否落实;

(二)招标文件是否完整,招标程序和方式是否合规;

(三)工程变更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经批准变更的文字记录;

(四)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五)项目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全面、合法,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工程量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

(七)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八)工程验收手续是否齐备;

(九)工程交付使用的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十)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正确,审定实际工程造价金额。

第八条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批复;

(三)设计合同或协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预算资料;

(四)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五)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六)竣工图、工程变更通知、包含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授权人)签字的规范有效的现场签证单;

(七)工程结算书,附工程量计算书;

(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九)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结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审计,维护学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条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损害学校经济利益的行为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处应按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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