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经费的规范管理,确保专项经费合法合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高等院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入、主管部门配套安排或学校自筹的各类有限定性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校内各单位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一)改善办学条件、双高建设等财政专项(教育教学)拨款使用情况;
(二)专项工程款等财政专项拨款使用情况;
(三)有关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学校设立的其他专门用途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应当成立审计工作组,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实施抽查审计,针对重大、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可以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方式进行,审计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计由审计处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按程序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可采取一事一招,也可以每两年通过招标确定两家以上入围机构,建立社会审计机构库。校审计处既要支持社会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各类委托审计业务工作,也要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审计重点审查专项经费从立项申报到执行完成的管理、收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决算报表数字是否真实、准确、合规。
(一)学校职能部门是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制定出计划书,进行可行性论证,属于财政拨款的项目,是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学校自筹经费的项目,是否经党委会或校务会审批。
(二)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2.资金使用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擅自改变用途和损失浪费等情况;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三)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
1.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2.审查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开支是否真实、合理,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3.审查资产购置与使用情况。资产采购及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是否存在使用效率较低、资源浪费现象。
(四)项目完成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1.审查项目是否按计划要求时间完成,比较实际完成工作量占计划工作量的比重,实际完成工作内容是否与计划一致。
2.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组应提供的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项目相关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
(三)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书、合作协议等;
(四)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考评自评报告及专家考评书;
(五)项目各环节变更原因说明及相关部门批复;
(六)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经费收支明细账;
(七)项目采购、招标、合同等管理情况;
(八)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签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签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签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可以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十条 专项经费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提出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审计结果或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定期报送主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计列入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专项资金审计结果作为评价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和工作实绩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处应按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