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审计及税务检查结果,现将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
1.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可以网上查询)。
2.票据内容必须完整。
3.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写学校全称,并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单位公章无效。
4.购买货物品类较多,发票票面写不下的,必须附有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明细表。
5.超过5000元的异地税务代开发票,不予报销。
二、办公座机电话费
办公座机电话费,在原《四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内,凭电话费发票据实报销,预交电话费发票不得报销。
三、物品发放
凡涉及物品发放的,如:服装、纪念品、奖品等,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签字,还需提交领受人签字的发放明细。
四、审批及报销时限
1.每月逢周一、周二审批、收票,逢周四、周五报销,其他时间不办理相关业务。
2.有借款的业务,借款后三周内必须办理完报销手续;其他业务在业务完成后,两周内必须办理完报销手续。年终决算,节假日期间顺延。
3.个人在财务账上有以前年度欠款的,不再办理借款,所发生的报销款项冲抵以前年度欠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缴纳更加清晰,个人所得税计算按税法作了相应调整。自4月份起,当月工资条上所扣个人所得税,为上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以后各月依此类推。
六、审批流程
自2016年5月9日起,审批流程增加“票据审核”环节,请查阅计财处部门网站“业务流程”栏目,计财处负责票据审核人员:孙浩 电话:63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