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师及以下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2016年度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只可申报与现从事岗位相符合的工种。
(二)参加工作时间及岗位工作年限:
1.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高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下同),属设技师职业(工种)范围的,可申报技师技术等级考核;
2.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中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200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初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已转正,未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其中,工作年限满15年的,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从普通工岗位转为技术工岗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四)从部队复员退伍,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可按照同期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直接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
(五)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限制,可按照同期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
(六)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按照同期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具有技术员及相应职务的,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具有助理工程师及相应职务的,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七)从企业调入或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原已有技术等级,并继续从事原职业(工种)工作的,可申报复核认定。没有确定技术等级,工作年限满20年,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年限满15年,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八)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在此次技术等级考核中若改变职业(工种)类别,须先进行同一等级的考核,不能直接申报上一等级。
二、考核方式
此次考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首先进行理论培训,理论考试合格者,参加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实际操作考核)。两项考核均为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2016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师及以下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其中,对于合格人员申报的职业(工种)和等级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合格人员申报的职业(工种)或等级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核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合格证书》。省直通用工种工勤技能人员的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省直特殊行业工种工勤技能人员的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检查。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通过所在单位报名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岗位聘用的依据,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不能直接作为岗位聘用的依据。
(二)工勤技能人员晋升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直接关系到工勤技能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取消《职业资格证书》,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到本部门报名,申报工种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师职业(工种)范围表》(附件2),同时提交上一级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部门统一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确定)技术等级审核表》(附件1, A4纸打印,一式份,同时提交电子版),并将相关证书复印件于4月22日前一并送交人力资源处。
四、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窦利国 ;联系电话:89708716。
附件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升(确定)技术等级审核表.xls
附件2: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师职业(工种)范围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