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全力做好2016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2016年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台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台帐对象
根据《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辽教发〔2007〕051号)和《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1〕389号)要求,纳入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台帐的对象为: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2016届全日制省内普通高校辽宁籍毕业生;
二、认定标准
1.来自城镇低保家庭或农村贫困家庭的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本人签字);
(2)县(区)级或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材料中若未体现贫困生本人信息,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
(3)若无法提供贫困证明,可提供经2014年或2015年年检审核通过的《低保证》复印件一份;
(4)证明开据日期应为2015年1月1日之后。
2.来自低保边缘户家庭的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本人签字);
(2)提供经2014年或2015年年检审核通过的《低保边缘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材料中若未体现贫困生本人信息,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
3.来自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本人签字);
(2)提供《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三、审核、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按照“诚实守信、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帮扶条件的毕业生均可按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报送至学校,由学校审核、公示。
2.组织审核:各系要认真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报工作,按要求认真审核申报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学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日),最后报送至学校。
四、有关要求
1.严格审核。各系负责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报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存档。在建立台帐和援助工程实施过程中,对谎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将取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资格,收回已发放相关资金;同时,追查各系相关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就业系统各项评优资格。
2.按时报送。请各系于2015年12月1日前完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审核和公示工作,并于2015年12月1日前上报相关材料。
3.其他。各系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须通过2016年毕业生资格审查,否则无法进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资格认定。
联系部门:学生工作处
联系人:何老师
联系电话:024-89708729
附件1:
2016年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台帐数据库结构.doc
附件2:
2016年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台帐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