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瀚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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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校办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办产业管理,规范校办产业运作,促进校办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校办产业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办产业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学校创办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学校或学校控股公司投资成立,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独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三)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行专账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发展校办产业宗旨:发挥学校人才和技术优势,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为教学科研和经济发展服务,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学校自我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

第四条  校办产业发展方向:依托行业、服务地方,发挥学校的技术优势和办学特色,形成以科技产业为主体,技术服务与培训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层面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部、所、中心及各党政职能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企业。

第六条  学校作为出资者依法享有投资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力,同时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分别代行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能,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和校办产业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依据《关于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6〕22号),辽宁瀚威交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瀚威公司)作为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的授权对校办产业行使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能,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校办产业实行校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条  瀚威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校办产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校办产业的基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校办产业的人事、财务、资产和审计管理工作。

(四)审查并汇总上报校办产业的统计报表。

(五)根据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确定的经营目标,分解和下达上缴、资产保值增值和教学、科研等任务,并与企业经理签订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

(六)负责办理校办产业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工商、税务、社保、公安、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的各项事宜。

(七)负责校办产业与学校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瀚威公司所属企业日常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三年一聘,可连聘连任。经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提出年度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制定企业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四)提出企业的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计划。

(五)负责对职工的考核和培训。

(六)提出合同工的聘任或解聘建议。

(七)与瀚威公司签订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确保完成上缴、资产保值增值和教学、科研等任务。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校办产业的基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校办产业的人事管理工作接受学校人力资源处的监督指导,瀚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和实施校办产业人力资源政策。具体工作由瀚威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所属企业不得设立二级人事机构,瀚威公司设置分管副经理。

第十三条 瀚威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由学校根据《中层干部竞聘实施方案》任命。所属企业经理在全校范围内通过自荐、推荐、招聘等方式竞聘产生,由瀚威公司制定和实施招聘程序和办法,招聘结果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审批,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与经理签订聘任协议。所属企业副经理人选由经理提名,瀚威公司审定。

第十四条 瀚威公司组织对所属企业经理的年度考核和测评,并将考核和测评结果汇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校办产业编制分为学校编制和社会编制,学校编制是指瀚威公司和所属企业聘用的学校人员,编制数由学校人力资源处和瀚威公司确定;社会编制是指瀚威公司和所属企业面向社会自主招用的人员,编制数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定。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人员的工资奖酬福利等由学校发放。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聘用学校编制人员必须经学校批准,并由学校人力资源处办理调动手续。聘用期间由所在企业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由瀚威公司汇总并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编制人员在所属企业工作期间,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中层干部竞聘和全员岗位聘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和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定级由学校人力资源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取得的任职资格和技术等级记入本人档案。达到退休年龄的到学校人力资源处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解聘学校编制人员必须经学校批准,有接收部门的,由学校人力资源处办理调动手续;无接收部门的,到学校人力资源处报到,接受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社会编制人员由所属企业公开招聘,一律实行合同制,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等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按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自行承担违规用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根据经营和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机构,机构设置方案经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后,报瀚威公司审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的监督指导,瀚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和实施校办产业财务管理办法。具体工作由瀚威公司财务结算中心负责,所属企业不得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瀚威公司设置分管副经理。

第二十三条  瀚威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必须建立健全的财会机构和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收支核算业务必须归口财会机构或财会人员办理。财会人员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条件上岗,按照国家财务法规和企业会计制度遵章守纪地开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校办产业实行全额成本核算,所属企业获取瀚威公司提供的财务、税务、社保、工商和法律等代理服务,按年收入额的3%向瀚威公司支付服务费,所属企业利用学校的房屋、场地、设备、能源、材料、成果、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及人力资源均为有偿占用,依据学校的资产管理办法和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按年度确定所属企业向学校支付占用费的数额,所属企业取得瀚威公司和学校开具的发票后列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 校办产业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学校、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所属企业净利润的50%必须上缴学校,剩余的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奖励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用于奖励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比例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校办产业的“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进行认真核算和论证,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禁止校办产业对外提供担保、互保和借款。

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瀚威公司对所属企业行使财务审批权。

第二十八条  校办产业所签合同,必须上报瀚威公司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办产业的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学校资产管理处的监督指导,瀚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和实施校办产业资产管理办法。具体工作由瀚威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财务结算中心配合。

第三十条  所属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固定资产购置、入库、盘点、报废、折旧等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进行。必须定期对设备和库存进行盘点,核对账、物,保证账账、账物相符,严禁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

第三十一条  所属企业必须遵守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第六章 审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办产业的审计管理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审计室的监督指导,瀚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和实施校办产业审计管理办法。具体工作由瀚威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财务结算中心配合。

第三十三条  所属企业必须接受政府部门和学校内部以及由学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内容为:会计报表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审计调查等。

第三十四条  所属企业经理离任时,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遵守财务制度的情况、对学校的贡献情况和经营业绩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所属企业经理必须加强民主管理,接受职工监督。对经理不胜任工作、经营不善、管理松懈、经济纠纷不断、严重违法乱纪或以权谋私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解聘,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科技优先原则。依托学校学科和科研优势,重点发展科技型产业。

(二)一行一企,规模化原则。一个行业只能设立一个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

(三)资源优势原则,集中力量发展几个有特色的骨干企业。

(四)校企分开,规范运作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校企分开、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管理体系,规范学校与企业的管理关系、产权关系和人事关系。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企业的报批程序:

(一)经学校批准,瀚威公司成立筹备组负责申办事宜。

(二)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瀚威公司提出的经理人选,瀚威公司对设立申请、可行性报告、投资协议、企业名称、章程、资金来源等事项组织论证、审核,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制发有关文件、证明。

(三)筹备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四)瀚威公司在设立登记完毕一个月内向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报告登记情况,并提交证照、公章、印鉴等的备案文件。

第三十八条  所属企业有下列事项变更的,必须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审议后由瀚威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增减。

(三)经营场地变更。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

(五)经营范围变更。

第三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所属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辽宁交专”、“沈阳交专”字样。

第四十条  所属企业应及时参加工商、税务和其他部门的年度检验或审查,并将接受年度检验或审查的情况及时报告瀚威公司。

第四十一条  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终止: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长期经营管理不善,出现经营性亏损,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撤销和解散的。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企业人、财、物等条件不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

()企业合并或者需要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 所属企业终止时,必须成立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校办产业印鉴、资质、合同管理办法单独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瀚威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3月25日印发的《校办产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学校新设立企业申办管理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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