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研究现将今年报销供暖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供暖费支付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报销单价为28元/m2。
2、教职工报销供暖费标准:行政厅级、技术正高级的教职工140平方米;行政处级、技术职称副高级学校聘任的教职工105平方米;其他教职工85平方米,两处住房可合并计算,超标准的不报销。
3、夫妻共同产权的只报本校职工部分供暖面积的供暖费。
4、如有用电暖气供暖的职工,可提供有效的发票,经审批后可按应享受标准面积×28元/m2报销供暖费。
5、报销供暖费必须是本校的正式教职工,以人事处提供的名单、职称和党工部提供的名单、职务为准,外聘者不报销。初次报销和房产变动的要经过总务处审查“房屋产权证”无误,并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6、供暖费收据必须是供暖所在单位开的有效“供暖收费专用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与“房屋产权证”一致的:姓名、年度、房产地址、区、街(路)、楼号、房号。)
7、教职工报销供暖费时,持发票到总务处房产管理员处登记,再由房产管理员、总务处长、后勤校长审查签字后到计财处报销,现金支付。
8、报销供暖费的时间为:2009年10月28日至11月30日止,每周星期三为报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