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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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年度报销供暖费规定

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研究现将今年报销供暖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供暖费支付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报销单价为28元/m2

2、教职工报销供暖费标准:副厅级以上、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职工140平方米;副处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职工105平方米;其他教职工85平方米,两处住房可合并计算,超标准面积的不报销。

3、夫妻共同产权的只报本校职工部分供暖面积的供暖费。

4、如有用电暖气供暖的职工,可提供有效的发票,经审批后可按应享受标准面积×28元/m2报销供暖费。

5、报销供暖费必须是本校编制内的教职工,以学校人事处提供的名单、职称和学校党工部提供的名单、职务为准。初次报销和房产变动的要经过资产管理处审查“房屋产权证”无误,并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存档用)。

6、供暖费收据必须是供暖所在单位开的有效“供暖收费专用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与“房屋产权证”一致的姓名、年度、房产地址、区、街(路)、楼号、房号。)

7、住在学校家属区的教职工自己到供暖公司交费,凭发票到学校报销。

8、教职工报销供暖费时,持发票到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员处登记,再由房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处处长、主管校长审查签字后到计财处报销,现金支付。

9、报销供暖费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每周星期三为报销时间。

10、报销时以部门为单位收集发票,按“职工供暖费报销明细表”统一打表(电子版发到王怡财QQ:251415673邮箱。)交到资产管理处。联系人:王怡财,联系电话:89708437。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2014年10月23日

职工供暖费报销明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