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15年12月28日 12:39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系领导班子建设,提高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和决定系内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的最高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可根据议题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商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和列席。

第二条  系实行主任书记共同负责制度。系主任对全系人才培养工作负总责,党总支书记对全系党建与宣传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系行政和党总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系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行政和党总支应通力协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包括: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2.研究制定系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3.研究决定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按照管理权限研究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推荐、教职工考核与奖惩、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学习进修等重要事项。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讨论系内所辖专业负责人人选以及其他教学、科研和教辅人员的聘任工作。

6.研究决定本系人才培养、学生奖惩、专业招生计划、创业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7.研究审定系大额资金使用,二次分配方案,设备申购计划,教学、科研、实训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

8.研究决定系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事件等重要事项。

9.师生关心关注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

第五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并协商取得共识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除突发性事件外,凡未经系主任与党总支书记会前沟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凡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了解,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系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七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八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条 会议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系教学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

第十二条  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分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反映。

第十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同时送未出席会议成员阅。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十四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系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自己的意见,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应及时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系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十六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并向本系教职工通报。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八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奖惩、出国等问题时,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做出决定的问题;对做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教学系外,其他设置党总支的部门或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校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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