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业余党校工作规定

2015年12月02日 12:38  点击:[]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组织发展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业余党校的规范化建设,使之在学校发展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业余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载体,是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党在新时期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研究学生党建工作为中心,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努力培养建设党性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职院校学生党员队伍,充分发挥政治理论教育“红色阵地”作用,成为党员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组织、有计划地教育培训党员(含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五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格局,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学校的中心工作和高职教育教学的改革发展状况,结合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实际,积极有效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组织部门对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充分发挥业余党校在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当好学校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五条  业余党校的组织管理:

(一)学校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对业余党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围绕全党的工作大局和学校工作重心,把握党校正确的建设和发展方向。

(二)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由校长、副校长和委员组成。校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党委工作部部长兼任,委员由各教学系党总支书记兼任。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党委工作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三)党委定期听取党校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在党校工作实施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进党校工作,党委成员要不定期到党校授课。

第六条  党校的教学管理:

(一)党校每学期举办一期培训班,每期24学时;根据高校党课学习提纲要求,以及参加业余党校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每期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形式、时间、方法和教学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二)党校的教学内容以党的指导思想为中心,强化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和端正入党动机的思想培养;紧紧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决一些深层次的思想问题;把加强党性教育,贯穿于业余党校教学的全过程;结合党的基本知识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帮助学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党校的教学形式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采取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课外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模式,充分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培训教学,增强教学的吸引力、说服力和感染力。

(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党校教师队伍。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能够不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教学过程中能够不断创新。

(五)学校党委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理论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等;学校党委及行政职能部门要为党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保证提供教学场地和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七条  党校的学员管理

(一)业余党校的学员由党员(含预备党员)、近期发展对象以及表现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组成。

(二)学生业余党校学员的产生首先由各专业或班级民主推荐,经辅导员审核后上报各系学生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核后报系党总支,系党总支审核通过后上报党校办公室;教工业余党校学员的产生由教工积极分子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总支(党支部)审核后上报党校办公室。

(三)党校学员人数,学生学员每期每个专业限1~2人;教工学员人数不限。

第八条  党校的考试和考核:

(一)党校要对参加学习培训的学员建立个人档案,对学员的学习、出勤及各项活动参与情况详细登记,作为党组织全面考察入党培养对象的依据之一。

(二)党校学习结束后要进行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没有获得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每期培训工作结束后,党校要及时把学员的学习和考核情况,反馈到各党总支、党支部,以便更好的对预备党员和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管理。

(三)党校培训过程中,学员无故旷课一次(含一次)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学员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情况者,严格按照学校《学生手册》关于考试违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的党员发展资格,所在学生支部的当年党员发展指标相应扣减。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遵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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