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首页 | 部门职责 | 法律法规 | 执业规范 | 服务指南 | 审计案例 | 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审计处 >> 首页>> 法律法规>> 正文>>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试行)

 

2018年09月17日 14:5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实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校长领导下,对与学校资金、资产、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规)性和效益性,所独立进行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促进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风险防控和效益提高,推动学校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权力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根据业务复杂程度,内部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实施。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国家审计体系和审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学校科学管理,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审计处配备数量恰当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由具备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通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条 学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在工作中应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如果存在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情况,应当主动回避或应要求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原则

第八条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可能影响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各类管理工作或协调组织。

第九条 坚持审计检查与审计评价相结合,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不同审计方式,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审计业务活动。

第十条 注重发挥内部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立足推动学校体制、机制与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成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石。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未经审计处长批准,审计资料和审计记录不得随意调用。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围绕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学校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的收支、分配、管理和使用;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及校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上交利税及各项基金的提留、分配与使用;

(五)对外投资、租赁、经济承包等合同协议的事前审计或审签;

(六)学校及内部各单位与外单位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或合作项目所投入的资金、财产、技术、经营状况及其效益;

(七)学校及所属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八)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进行离任审计;

(九)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预算、竣工质量验收及决算;

(十)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学校的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协会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校领导认为需要紧急审计的事项除外。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一般情况下,应在20日之内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审计处最终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一并报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应当在20日内批复。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十九条 审计处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审计材料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向学校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学校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下一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关闭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处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02号

邮编:1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