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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省直医保非定点医院就医备案范围及要求
2017-05-17 08:46  

 

辽宁省省直医保参保人员就医治疗符合以下三类情况时,必须在住院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家属电话告知人力资源处,经我处初步核实后,由单位向省社保局提出备案申请。参保人员在出院当月提供相关病案材料,由单位统一向省社保局办理审批报销手续。省社保局根据相关政策确认,是否予以报销。

(一)因突发疾病危及生命,就近就地在沈阳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部分),应符合下列病情:

1、急性脑血管疾病(必须有新发现的定位体征或神志改变,并经头部CT证实);

2、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严重呼吸困难(指急性左心衰、哮喘持续状态、气管异物阻塞、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栓塞等);

3、急性大失血疾病(指大咳血、上消化道大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

4、急性心血管疾病(指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肌梗死等);

5、急腹症(以紧急手术为准);

6、各种原因导致急性休克、昏迷;

7、严重急性中毒;

8、中度以上烧伤;

9、其他经专家认定属急诊抢救范围的病情。

(二)参保人员退休异地安置、出差、外出学习、探亲期间,因急、危、重病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救,需符合(一)中的九种疾病范围。

(三) 急诊生育类别中,限37周以下的早产急诊在非定点医院生育住院的(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病案材料包括:1、住院病案首页 2、医保卡复印件及医保本首页复印件3、长期医嘱单4、病历、入院记录、出院总结等完整的检查报告单 5、住院清单收据 6、收费专用收据。

 

不符合上述规定和未按规定时间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未尽事宜以省相关部门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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