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机电工程系
校友分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机电工程系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指导、机电工程系主办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系校友,服务校友,支持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扩大母校的影响,为促进国家经济繁荣,推动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南一路5号,邮编:110112,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友、校友团体间的联谊交流活动;
(三)做好联络工作,接待校友回母校参观访问;
(四)组织学术交流,推介母校和校友的教育科技成果;
(五)报道校友活动,宣扬校友事迹;
(六)接纳校友的捐助和赞助,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七)表彰对社会和母校发展进步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校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机电工程系校友个人。
第八条 凡在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机电工程系(含系组建前身)就读过的各层次历届毕业生、肄业生、留学生、夜大生、函授生和各种短训班、学习班的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聘任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校友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校友会秘书处登记注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优先取得本会和学校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学校的发展,为学校及学院争取投资或捐助。
第十二条 会员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校友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和罢免名誉会长、荣誉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中选举、推举或自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直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设理事会办公室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聘任名誉会长若干。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或学术领域内及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接受会长授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和社会单位与个人的捐赠与赞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用于推进和发展校友活动的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