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05月08日 09:23  点击:[]

关于印发《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学校《学生缴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4月25日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缴费(含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以下简称学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自主办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在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积极主动缴纳学费。各教学系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本着对学生和学校负责的原则,积极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费收缴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牵头管理和实施,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人力资源处和各教学系是学费收缴责任部门。

第五条 学费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由计划财务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变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

第六条 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人力资源处和各教学系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1.教务处在新生录取后、收取学费前提供班级代码和新生学号编制规则给学生工作部,并根据学生注册情况,确定学生选课、考务管理以及有效学分的计算工作;

2.学生工作部在收取学费前将学生基础信息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3.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生基础信息设置缴费金额;

4.人力资源处根据实际缴费率核定各系绩效津贴;

5.各教学系指定负责人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七条 学费按学年进行收缴,每学年开学前10日内集中收取,因特殊原因迟滞,必须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完成。学生应在微信公众号中缴纳当年及以前年度欠缴学费。

第三章 缴费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 新生缴费程序如下:

1. 学生以随录取通知书一同下发的“缴费须知”为准,按所录取专业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在微信公众号中缴纳学费。

2.新生应在报到前自行办理建行储蓄卡,报到后1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工作部收集确认新生建行储蓄卡信息后转交计划财务处,此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发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退学退费的唯一指定银行储蓄卡。

第九条 在校生缴费程序如下:

1.在校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10日内通过微信公众号足额缴纳学费,并自行查询、打印电子票据。

2.经学校批准变更学籍的学生,按变更后的专业或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于每学年的期末放假前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在校生的公寓住宿名单,以确定住宿费标准;在新生录取后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新生公寓住宿名单,以确定住宿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缴费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计划财务处为学生开具电子票据,学生可通过电子票夹查询电子票据并自行打印。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缴费数据,为全额缴费且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办理注册,并将注册学生数据提交给教务处、各教学系(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已通过银行审批的学生,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按已缴费计算)。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第二周,教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数据以及学生的注册信息,为学生确认选课信息,对未缴费学生(不含学费缓缴学生)不予办理选课。

第四章 学费缓缴

第十四条 对确有困难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按下列办法执行:

1.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出具生源地家庭情况证明,由所在教学系和学生工作部审查并提出建议,经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学费。

2.暂缓缴费学生于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填写《缓缴学费申请表》,经教学系负责人、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和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缓缴手续。学费缓缴人数应控制在学生总数的3%以内,缓缴学费的期限分为月、一学期、一学年;缓缴学费金额分为部分缓缴、全额缓缴;在校期间缓缴学费的学期数不能超过学期总数的二分之一;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可以注册。

3.学校积极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家庭困难的学生应积极自筹学费。学校积极协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取得助学贷款、提供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及争取社会资助等形式解决学费问题。

第五章 退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退学,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回剩余的学费。退费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系确认,学生工作部审核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六章 恶意欠费

第十六条 对于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又不积极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的视为恶意欠费,各教学系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及时缴费;对恶意欠费的学生,学生工作部不予注册,教务处不予选课,各教学系可酌情取消其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停发助学补助。

第十七条 每年毕业典礼前3日内未能足额缴纳学费的应届毕业生,应与所在教学系签署还款协议,由所在教学系负责欠费清缴。

第七章 学费收缴考核

第十八条 学费收缴工作,是学校对各教学系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教学系党、政负责人为本教学系学生缴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收缴。

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及指标

1.各教学系依据《学生缴费情况统计表》计算学生缴费率,学生缴费率=(该系学生实缴金额/ 该系学生应缴金额)×100%。

2.学生缴费率每年按时点指标考核两次,分别为每学年开学后10日和10 月 20 日,规定缴费率分别为85%和98%

3.学生缴费率超过98%的部分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中50%由学校统筹安排,其余50%由各教学系自行安排,经费使用执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4.各教学系经费自行安排部分原则上可用于本教学系专业建设(15%)、办公费(5%)、学生管理(10%)、学费收缴管理人员奖励(10%)、其他(10%)。

5.学生缴费率低于规定缴费率的,同比降低所在教学系的绩效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费收据是证明学生缴费的唯一有效票据,学生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辽交专财发〔2011〕3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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