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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立法补齐产教融合短板

制约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的短板究竟是在学校还是在企业端?学界和业界对此问题有诸多的争论。

一些观点认为,短板是在学校方,主要理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受制于体制机制等问题,一些公办院校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多是停留在协议签署和“挂牌”层面,企业积极性不高。(2)在人才培养方面。随着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经济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企业加快“数智化”转型进程,对学校人才培养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学校长期形成的“封闭”或“半封闭”的育人模式使得学校人才培养体系与行业人才需求错位,教授的知识内容远远滞后于产业领域的前沿实践,学生缺乏解决“市场真问题”的能力。(3)在科研服务方面。受制于师资水平及科研条件等因素,目前不少学校研发能力偏弱,热衷于发表理论成果,缺乏解决行业企业实际问题的真功夫,无法吸引企业开展产教融合。(4)在校企合作方面。一些学校热衷于追求与大型企业、上市企业的合作,忽视了从产业实际应用需求出发选择更合适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一些高校追求短期绩效,争创各类产教融合示范校,多以短平快的项目“出成绩”和“拿结果”。学校教师因面临较大的考核压力,也更倾向于发表一些理论文章,不愿参与到企业一线实践开展技术创新。

除了以上观点外,还有一些声音认为,产教融合的短板是在企业端,原因如下:

1)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内生动力不足。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动力源自人才需求和获利。在产教融合协同过程中,受制于体制机制等要素影响,学校方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方考虑市场风险及盈利的可预见性;在产生盈利的情况下,校企双方又存在利益如何分配方面的诸多问题等。这些因素都将导致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动力不足。

2)过分追求短期利益。企业作为产教融合主体,参与产教融合有着诸多利益诉求。如依托学校科研资源开展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希望获得政府给予的各项财税、用地等优惠政策;提升企业的社会美誉度以及优先选聘优秀毕业生等。然而,开展产教融合具有投入的风险性及长期性,会使得企业很难准确估量可获取的短期收益,这些情况也会影响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意愿。

3)企业缺乏开展产教融合的支撑体系。当前,不少企业缺乏开展产教融合的支撑体系。在知识管理、技术科研体系、企业师资配置、资金投入、学生实习就业、师资培养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不能为学校开展产教融合提供有效支撑。且不少企业倾向于选择与“双一流”等研发能力强的院校开展合作,忽略了企业自身支撑体系的强化和完善。

4)社会责任意识较弱。作为社会组织,企业有承担高于组织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不能把利润作为开展产教融合的唯一目的,在开展企业经营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社会的贡献,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视育人为己任,积极践行产教融合。

在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学校不仅是教书育人的载体,也是赋能产业发展的创新研发平台;企业也不再是单纯的产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更是技术创新和技能人才的需求者和培育者。因此,单方面认为产教融合的短板是在学校端或是归于企业都是有失偏颇的。

产教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企业、学校、政府主管部门等不同主体,面广、链条长以及影响因素多,因此需要做好产教融合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在政策层面,近年来出台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等政策多偏于宏观或中观层面,对产教融合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其存在强制力弱的短板,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在落地方面有一定困难,且大部分政策出发点都是为教育服务的,与产业自身的发展没有太多的关联。

在实施层面,当前各项政策安排未能形成有效的利益耦合机制,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路径,尤其是税务、财政、国资等方面尚缺乏具体化的配套政策,“最后一公里”尚未打通,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在机制创新层面,当前产教融合机制创新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企业在产教融合各环节中参与度不深,学校在科研方面与产业发展需求耦合度不高,产业链、创新链与人才链未能形成闭环,校企未能真正建构产教融合的命运共同体。

当前,产教融合深化过程中遇到诸多短板,都需要通过推进产教融合立法予以有效破解。因此建议以立法方式明确产教融合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责和实施路径,在产教融合法律的规范下,建立激励机制、协同育人机制、协同科研机制、利益耦合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在机制驱动下,推动产教融合的企业和学校才能像双螺旋一样互相补充、互为支撑,不断拉长长板,补齐短板,进而构建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产教融合新格局。

(作者王德力AMT集团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全国电子商务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转自现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网,信息来源:《中国教师报》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