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
1.勤俭节约原则。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归口管理原则。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部门接待工作由各部门自行负责。接待工作要依照规定程序安排,严格执行接待标准,禁止越权限、超标准接待。
3.对等、对口接待原则。接待工作中实行对等接待,以示尊重对方,尽可能减少环节,根据来访者工作需要安排分管领导和对口部门参加接待。
二、公务接待界定和适用范围
(一)公务接待界定:本规定的学校公务活动仅限于国内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业务洽谈、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接待适用范围
1.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部门人员;
2.来校执行公务活动的国内外有关单位人员;
3.应邀来我校参加庆典或其他活动的人员;
4.因工作需要外出执行公务活动的学校教职员工。
三、接待规格和标准
1.原则上来访单位应事先向我校发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我校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
2.接待实行实名登记,接待部门要如实填写《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公务接待清单》包括来访单位、来访人员姓名和职务、接待部门以及费用明细等。
3.接待对象原则上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按照每人每餐不超过180元的用餐标准执行。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5.来宾需要安排住宿,原则费用自理。
6.校内接待客人安排用餐、住宿等原则上在国际交流中心,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在校内其他处。校内接待客人,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按照接待标准执行,超标部分学校不予报销。
7.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安排接待活动的,承办部门事前应向分管领导请示批准后,按接待标准执行,超标部分学校不予报销。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经党政办公室审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8.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9.迎送来宾,不得在机场、车站及高速路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四、公务接待的财务管理
1.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学校计划财务处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列出一份公务接待费使用清单。
2.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部门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3.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凡超标准接待的,超出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来访公函和接待清单。承办部门凭正式财务发票、来访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不全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接待费用应及时结清,原则上校内接待费用不超过六个月,校外接待费用不超过一个月。
5.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4日印发的《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交专办发[2014]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