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
 首页  部门简介  新闻中心  办事指南  法规制度  安全管理  下载中心  安全知识  平安校园 
安全管理
 安委会工作 
 治安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工作 
 交通安全工作 
下载中心
施工现场动火备案表
外来人员报备登记入校二维码
出门证
大型活动安全预案报备表
外来人员入校报备表
校园110报警电话
匪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
虎石台派出所电话:024-89872288
保卫处值班室电话:024-89708727
干部值班室电话:024-89708748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管理 > 消防安全工作 > 正文
 

辽宁省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22年09月16日 10:51  点击:[]

一、严格藩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实验室的管理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肪安全责任制,按照“谁建设、谁负贵,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二)实验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所属部门、人员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二、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一)实验室的管理或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种类实验室的火灾特点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预案应根据实验内容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二)实验人员应对实验可能造成的火灾或爆炸危险进行分析,设计详细的实验方案和预先控制措施,确保实验的安全性。对于危险物质和实验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料,必须取用能保证实验结果的必要精确性或可靠性的最小用量进行实验。

三、合理配备安全防护措施

(-)实验室的管理成使用单位对存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实

验,应根据实验作业的性质配备防护服、防护面罩、档板、呼吸肪护用具等个体防护装备。

(二)实验人员在进行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应使用具有预肪爆炸或减少其危害后果功能的仪器和设备。

四、强化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

(一)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销毁情况跟踪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实现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控。

(二)实验室应编制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指南和防护手册,存放和使用危险品的区城应给予明确标识,并安装醒目警示词或警示标识。

五、强化人员消防安全培训

(一)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进行有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实验各环节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火灾事故应急处量程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实验理念。

(三)学校的教学实验室,学生实验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生实验时教师必须全程跟班指导。

六、完善建筑肪火措施

(一)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内部装修)实检室,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苑)(B5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大规范》(02〈2研建其设计标准)(G91)等技术标准要求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室的消防设计,变更实验范圈。

(二)具有火灾或爆炸风险的既有实验室,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实验室的安全性进行评估,通过采取建筑防火、防爆措施,提升其本质安全性。

七完善淌防设施器材

(一)实验室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等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更换,确保其完好有效。消防器材应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

(三)实验室所在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

八、规范日常消防理

(一)实验室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根据实验课题的变更,定期对实验室火灾风险进行评价。

(二)加强实验室危险漂识别和火源、电源的管理,加强日常肪火检查巡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实验设备、用电设备、电气线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等。对检查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薄实人防、物防、被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问的安全。对于相关措施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实验室。

(三)实验宣应根据其火灾或爆炸的危险性,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教初起火灾的职贵,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参与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产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

(2)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违规使用大功率取暖设备、电热器具。

(3)严禁在非防爆实验室造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4)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实验设备、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其防爆泄报措施,严禁带病运行。使用时应有专人值守,严禁擅自离岗。

(5)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堵塞、占用疏散通道或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破坏防火墙等分隔设施。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实验场所。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设有实验室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上一条:我校举办2022级新生消防疏散演练活动 下一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关闭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安全保卫处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02号
电话:024-89708727  邮编:1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