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教学计划实施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二条 各专业按规定时间上交各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整理各专业三年的教学计划的初步方案并下发给各系(部),经专业主任签字确认后执行,教务处将最终的教学执行计划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每学期由各系(部)相关专业(教研室)于16-17周落实下一学期教学任务,教务处于18-19周编排全校课表。

第三条 教学计划的调整:在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要对教学计划做局部调整时(如个别课程的设置、学时安排、课程开课学期调整等),可由各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生效;各系(部)的教学计划需要较大范围调整时(如课程设置、学时分配、课程开课学期的全面调整),由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 系(部)应在教学主任的领导下,由教学秘书对该系(部)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管理。为保证教学计划执行的延续性,当教学计划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该系(部)各专业教学计划;该系(部)各专业、年级的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原始资料;该系(部)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第五条 系(部)应在新生入学后及早做好教学计划的宣传、解释工作,定期解答相关问题。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应力求避免与教学计划冲突,以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教学计划属学校教学基本文件,由系(部)组织论证、学校统一管理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