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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校毕业生择业期
2018-04-05 13:55   审核人: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规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人事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根据这条规定,将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称为择业期。

   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调整改派期限)为2年,在择业期内,毕业生可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办理《就业报到证》签发、补办、调整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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