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我校现金收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部门自行清理现有非财务人员收取现金事项,并填写“非财务人员收取现金项目及金额表”,于12月14日前将填好表格上报审计处(如果没有非财务人员收取现金项目在备注中声明)。
二、现金收入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现金收入存入私人账户。
2.长假期间有现金收入的部门,应提前与财务人员联系,确保现金收入及时收取并存入银行。
3.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可陪同交款人到财务部门交款);特殊情况应由财务负责人书面授权批准,并提前将收款时间和金额告知财务人员做备查登记,收款后,一个工作日内必须交财务部门。
4.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款项必须采用转账收付。各部门工作中尽可能减少现金收付量。
5.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和账外存款,如有违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6.此通知适用于教学单位、教辅部门、后勤总公司、机关各部门,校办产业参照执行。
审计处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