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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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应届毕业生兵员征集工作的通知

为响应国家号召,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改革,鼓励我校毕业生积极参军,现就做好我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范围

征集我校2009级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毕业生另外征集。此次征集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

我校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年满18至23岁。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执行。

四、优惠政策

我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 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二) 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 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详见《沈阳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兵员征集工作实施意见》。

(四) 优待安置政策。沈阳市户籍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万元,服役满2年继续服役的,每年增加1000元,至5万元为止,所需资金按原配比比例执行。选择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报名时间:2009年6月15日止

报名地点:所在系学工办。

报名要求:符合条件的预征者应认真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附件:沈阳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兵员征集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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