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员工:
根据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辽直房字【2014】20号文件精神,我校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计算基数为2014年月均工资与年终一次奖(十三个月工资)/12以及2014年月均岗位津贴之和,缴存比例为12%,上述新标准从2015年1月起执行,在2015年6月档案工资“公积金”项目中体现,1-5月差额在2015年7月工资中扣除。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