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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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2013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系: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2013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优秀工作者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4]19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校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满二年,且目前仍从事就业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推荐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2.全面深入理解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精神,准确把握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认真,学生满意度高。

3.爱岗敬业,勇于创新,业务综合能力强,在毕业生就业指导、市场开拓、创业教育、就业创业活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关心和爱护毕业生,成为毕业生的良师益友,在本职岗位上恪尽职守,顾全大局,廉洁奉公。

三、评选比例及名额

职能部门及各系各推荐1人。

四、评选原则、程序、办法

1.本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工作与工作绩效相结合的办法,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考核。结果将在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经省教育厅批准予以通报。优秀工作者具备推荐国家级先进资格。

2.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荐、申报、遴选、公示、通报的工作程序,请各系在评选前公开遴选推荐条件和遴选推荐工作程序,择优推荐,保证遴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

3.申报个人请填写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工作者评审表(表格样式附后)。

五、有关要求

1.各系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总结两年来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做好遴选推荐工作。各系要在申报推荐前进行公示。

2.各系的上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数据翔实,全面准确。如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推荐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3.各系上报的材料(推荐表、先进事迹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请于2014年11月10日前报送至学生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附件:辽宁省普通高校就业工作优秀工作者评选推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