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财务报销等问题的通知

2017年09月18日 14:11  点击:[]

关于规范财务报销等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我校财务报销规范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全校教职员工在外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给开票方提供我校纳税识别号“122100004630003738”。如果对方开具的发票没有我校的纳税识别号码,该发票无效,不能报销。

2.票据内容必须完整,如: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等。

3.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购买货物品类较多,必需逐项填写在发票票面上(可开多张发票),发票只开总额附明细表的,不予报销(在发票开具系统上开具的销货清单除外)

4.购买方填写:

使用校本级资金: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使用党费:中国共产党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使用工会经费: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

5.发票需要报销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进行网上自审,并自行承诺票据真伪,计财处负责抽查。近期计财处审核发现数张假发票,如果再有发生,除退票以外,将上报报销人分管校领导及学校监察审计室。

6.自8月1日起,剪口发票停用,即8月1日以后开具的剪口发票,不能报销。

7.按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8〕488号)规定要求,公务卡报销需要同时提供经持卡人签字的消费小票。

另外,针对学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中教职工提出的有关“简化财务审批及报销流程”方面的意见,计财处已决定每月5日至25日全天签字、收票。


上一条:关于年终决算期间有关财务事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公务机票购买及报销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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