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捐赠资金及财物管理办法

2017年09月18日 14:5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接受捐赠资金和财物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捐助信息、策划项目,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条  学校对捐赠的资金和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使用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捐赠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为讨论决定捐赠相关事宜,审查并公布捐赠资金和财物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捐赠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学校校友、校内教职工和学生,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自愿和无偿向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捐赠财物或提供支持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类: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

2.捐资、资助的专项经费类: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以及科研奖励的捐款;

3.科研合作类:科研项目合作,共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及科研基金等项目的捐款;

4.活动类:庆祝大会、庆典晚会、文体比赛、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捐款;

5.实物捐赠类:纪念品、图书资料、仪器设备、车辆或其他物品的捐赠;

6.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三章  答谢方式

第六条  学校与捐赠者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第七条  学校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捐赠者意愿,征得捐赠者同意,捐赠单位、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并通过其它媒体在校内进行广泛宣传。

第八条  捐赠金额巨大,学校将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根据捐赠情况和个人意愿,可以在捐赠项目显著位置铭刻捐资人姓名、简介或捐资单位名称、简介;对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用捐建者、捐建单位名称为捐建项目冠名。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获得的捐赠赞助资金,必须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这部分收入截留、挪用和私分。对于捐赠者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户核算。

第十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应与捐赠者签订协议,并填写《实物捐赠登记表》(见附表),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计划财务处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入账。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财务收据。

第十二条  捐赠工作,捐赠资金及财物的使用要接受纪检、捐赠人及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资金和财物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捐赠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实物捐赠登记表

实物捐赠登记表

序号

物资名称

捐赠单位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接收人

































































附表2:现金捐赠登记表

序号

捐赠单位

金额

经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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