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规范高校职称评审权

发布单位: 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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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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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批走向监管,体现了对高等教育进行管理的变革之道。随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变革,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权力边界逐渐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也得以更好地区分。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对高校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监管内容、监管方式,以及相应的违规惩处措施,引发关注。

这是今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配套政策,该文明确要求“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让有条件的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暂不具备的高校实施联合评审;同时强调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监管。

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积极回应,一方面体现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坚定不移地推行简政放权,为高校扩大办学自主权提供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放权力的同时并没有推卸责任,积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确保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序开展。

在职称评审权下放以前,考虑到教师职称评审是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事权,事关高校人员稳定,因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对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管理,通过前置的审批、核查相关工作,确保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审批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统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但也容易导致忽略不同高校的个性化特征,同时程序的复杂性也降低了办事效率。随着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职能调整,高校内部事务管理自主权逐步还归至学校。

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回归对高校而言不仅有利于学校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人用人,同时也有助于强化高校作为“学术共同体”的凝聚力,一定程度上推动高校“去行政化”的改革进程,这对完善和提升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和能力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缺乏相应的后续监管,有可能会在具体的工作中出现评审水准过低、评审标准不当等问题,或者在职称评审这样一项学术性事务中掺杂进一些非学术因素。因此,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建立起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机制,从而防止高校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故而,“暂行办法”在明确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内容的基础之上,强调通过书面核查、抽查巡查、实行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等方式对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监管,以确保职称评审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从审批走向监管,体现了对高等教育进行管理的变革之道。随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变革,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权力边界逐渐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也得以更好地区分。包含职称评审权在内的人员管理权是高校毋庸置疑的自主权,但这不意味着高校这项自主权的行使可以毫无约束。一旦出现高校自主权被滥用的情况,作为监管者的政府有权且有责任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进行纠正和惩处,因此“暂行办法”中非常重要且也是非常“亮点”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高校在职称评审工作时出现问题如何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自主评审资格乃至收回评审权的处罚措施。

无论是政府还是高校,任何权力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都不能“随意”“任性”,而要建立起权力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有效权力约束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制度规范权力。



转自:中国教育信息网(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2017年11月15日第2版 版名:中教评论  作者 刘虹 作者系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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